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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2-23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保    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险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凡在学校教学、科研等活动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该限制性规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实验实训中心(以下简称“实训中心”)是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组织制定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校内相关单位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监督制度执行,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二)    受理和审核校内教学用危险化学品的申购,负责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并实施采购。

(三)    负责监督和管理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调拨和废物处置等各项活动,建立剧毒品等高危化学品台账;定期开展校内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情况检查或进行不定期巡查,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及时整改。

(四)    组织开展学校危险化学品有关的安全教育和人员培训活动,指导和监督校内各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五)    发生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泄漏事件或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时,负责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协助进行事故应急处理。

第七条  学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二级学院或部门,是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    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定至少一名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检查和监督工作,并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与考核。

(二)    组织制定本学院或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操作规程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督促规章制度的执行,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三)    督促单位内各实验室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制度及剧毒化学品等高危化学品的台账,同时建立和管理本单位台账,每季度向实训中心备案。

(四)    组织开展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工作。

(五)    本单位安全管理员或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人退休、离岗,或其他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人员变动时,须及时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并监督做好危险化学品的账物清查和交接工作,避免造成危险化学品遗失、管理缺位等问题。

第三章   申购管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符合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使用单位和实验室应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和用量,严禁超量购买和储备。

第九条  对国家限制使用或重点监控的危险化学品如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等的申购,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基本程序如下:

(一)   申请人填写购买申请书,严格控制购买数量,同时落实储存条件和安全防护措施,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提交实训中心。

(二)   实训中心组织相关报批材料,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获得准购证后统一实施采购。

第十条  学校提倡开展微型化、无害化绿色实验,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的前提下,经过实训中心的批准,实验室之间可进行危险化学品的交换共享,尽量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现象。严禁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购买、接受或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   储存及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化学特性和安全特性分类存放,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盛装容器或包装物应选用与其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的安全材质,所有容器或包装物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场所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安全特性,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水、防爆、防腐蚀、防盗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实验操作人员应熟悉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物质安全数据表,即MSDS文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第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必须单独存放于符合安全标准的场所并实施重点监管,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建立管理台账和使用记录,定期检查库存情况,保证账物相符。

第十六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泄漏等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对于危险化学废物,即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及其盛装容器和受污染包装物等,应严格加强收集、存放、回收和处置工作的管理,严禁随意弃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具体按《中山大学危险化学废物管理方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51日起施行,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末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