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规范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全管理 >> 安全规范 >> 正文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2-23    作者:      点击: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是保障学校实验实训教学、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服务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为了加强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教学和培训安全,确保学校教学、培训和服务平安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验实训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实训室范围,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在学校内围绕人才培养、技术服务和社会培训所进行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

第3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安全管理、用电安全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验实训室废物安全管理、实验实训室设备资产安全管理等六种技术属性的管理对象。

第4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实行“纵向到底 横向到边 不流死角”网格化管理,制定和完善“分线管理 分级负责” 、“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 谁负责”责任制体系。

第5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校内实验实训室。进入实验实训室工作、学习的所有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及安全意识,铭记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遵守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验实训操作规程,克服麻痹大意思想,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 体制、机制


第6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是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在非常设机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或在学校非常设机构下单独成立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在实验实训中心设立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7条   分管校领导是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实验实训中心在分管校领导下,具体负责统筹、协调、计划、组织、督促、检查、处理、报告校级层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是校内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 ,专职管理人员是所管理的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二级学院分管实践教学院长或副院长是所在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使用实验实训室从事教学、培训和社会服务的教师以及该实验实训室兼职管理教师,是所使用和管理的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检查


第8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实验实训室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排除隐患等工作,并负责指导本实验实训室人员掌握器材、设施的维护和安全使用。

第9条   二级学院要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证基本的实验实训室安全条件和设施,如足够数量和有效的消防器材、有明显标记的逃生门等。

第10条  保卫处、实验实训中心和二级学院对实验实训室安全条件和设施,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补充、更换失效器材,及时发现和杜绝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实训室,必须首先撤离人员,然后尽快整改。每个实验实训室要设置基本的救助材料如紧急救助药箱等。

第11条   学校必须对进入实验实训室的学生开设实验实训室安全课程,通过讲座和观看录相结合的形式,分门别类地介绍实验实训室安全防护操作规程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为学生和教师们提供专业的安全防护知识。

第12条  凡进入实验实训室的学生都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培训,在第一次上实验实训课之前,每一位新生都要接受安全教育,并在《实训室安全教育签到表》上签名,通过适当方式的考核合格后方能正式进入实验实训室参与实验活动。

第13条  二级学院分管实践教学院长或副院长、实验实训课教师、实验实训中心管理员,对安全意识淡薄、存在危险作业、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的相关教师和学生,有权责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必要时可以终止其实验实训活动。


第四章 重点危险源和应急管理


第14条  二级学院分管实践教学院长或副院长,对本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重点部位的情况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对存放危险品和安全用电的部位,必须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可能发生的危及安全的各种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腐蚀性液体倾洒、有毒气体泄漏、辐射损害、电击损害、致病微生物污染、坠落物打击、跌倒摔伤、自来水爆管等,必须分类建立健全相应的紧急处置预案。

第15条  对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害、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要采取救护措施、阻止损失扩大,立即报告实验实训中心、学院、保卫处和学校相关负责人,保护好现场。对隐瞒不报或缩小事故真相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理。

第16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不到位,出现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学校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追究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按照教职工相关奖罚条例进行处理。

第17条  对违反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于不听劝告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将是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学生在实验实训室内因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给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将依法追究肇事学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18条  本办法自201851日起施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地方法规、专业标准和规规程执行。